個人債務庭前清除前置程式與個人破產清算程式對接

  • January 9, 2023

為確保個人破產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將個人破產申請的核查與破產交易處理單位聯繫起來,協助清除個人債務。在承擔清除個人債務環節形成的材料和解釋,需要由破產交易處理單位協助提交人民法院。借款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以前的原材料作為破產申請審查和案件審理環節的相關證據,並予以採納。除非原材料確實不正確或者利益相關者有相反的直接證據。

當借款人經歷法庭資產重組程式時,在審理個人破產申請後,應向借款人發送裁決,限制借款人消費者行為確定等相關資訊,通知破產交易處理單位等協助組織,並通過個人破產資訊宣傳管道。法院判決不接受個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申請人、借款人發送裁決,通知破產交易處理部門或者承擔實際個人債務重組的庭前專業機構。

此外,由於個人債務重組前置程式的含義是,只有在債務諮詢、債務談判及其資產重組程式失敗後,才能運行個人破產庭內程式流程。因此,為了前後流程的銜接,在資產重組前置程式中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工作人員,即符合條件的律師、會計等專業人員或組織,人民法院可以優先考慮借款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作為破產管理人。這將有助於個人債務重組的實施,並在前置程式中提供服務的前提下,再次幫助借款人與債務人進行談判。同時,可以選擇根據實際工作成果的比例將前期庭前協助費納入後續管理人的報酬,也有助於緩解債務人的經濟負擔,使債務人獲得更多的償還。

 

結束語 

除特殊債權人權益外,個人債務重組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優化和促進國家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多維作用。雖然個人債務清理的前提程式應以自行討論為準則,但為了保證其法律效力,我國應當授予其法律效力。然後建立法律規定的個人破產和外部清潔個人債務重組制度,使債務人財務困難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處理,也可以防止許多借款人湧入破產清算程式,減輕人民法院負荷,使司法資源更好地利用,因此我國應開設外部個人債務重組程式流程。也就是說,只有在個人債務清理程式協商失敗或特殊情況下,才能向法院起訴申請個人破產。此外,讓我的借款人清理程式,如法院外調解、債務管理計畫、債務合作或減少等形式處理其會計困難,也可以防止其破產對個人造成更有害的不利影響。

此外,由於庭前個人債務清償的原則是自願的,各種債務舒緩計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因此,我國在構建個人債務清理程式時,還應注意人民法院外的前置討論程式與人民法院破產和解程式的關係。必須避免庭前和庭內過程的重複,同時也要保證對借款人控制權。例如,在破產前協助討論程式,但未達到債務舒緩計劃,或達到債務舒緩計劃但執行不成功的,核心個人債務重組的行政機構或專業機構可以建議借款人立即申請個人破產。

一般來說,建立個人破產和清理前置程式的個人債務重組制度,可以鼓勵各行各業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法律法規和非法律法規處理歷史悠久的過度負債問題,實現更廣泛的公共利益。